食用農產品作為連接田間地頭與百姓餐桌的關鍵環節,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與社會穩定。我國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體系不斷完善,但仍面臨源頭污染難追溯、標準體系不統一、監管力量薄弱、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現實難題。為進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線,亟需從立法層面進行系統性優化與創新。
一、當前食用農產品監管面臨的立法困境
- 法律體系銜接不暢:現有《食品安全法》與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在監管范圍、標準設定、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交叉與空白,導致“從農田到餐桌”的全鏈條監管存在制度縫隙。
- 追溯機制法律強制力不足:現行法規對食用農產品追溯多停留在原則性規定,缺乏強制性的追溯目錄、統一的追溯平臺建設規范以及明確的法律責任,致使追溯體系“碎片化”。
- 標準體系整合滯后:質量安全標準、檢測方法標準、生產規范標準之間存在不協調,部分重要污染物、農業投入品殘留限量標準缺失或更新緩慢,難以適應新的風險挑戰。
- 小農戶監管法律工具缺失:我國農業生產主體眾多、分散,現有法律對數量龐大但規模較小的農戶生產經營行為的規范、引導與服務性監管措施不足,監管難以有效覆蓋。
- 法律責任與威懾力不匹配: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與其潛在的巨大健康危害和社會影響相比,有時仍顯不足,且民事賠償機制不完善,消費者維權成本高。
二、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立法建議
- 推動法律體系協同化:啟動《食品安全法》與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的聯動修訂,明確界定“食用農產品”在各環節的法律適用,消除監管盲區。可考慮研究制定更高層級的《食品安全基本法》,統領整個食物供應鏈的安全治理。
- 構建強制性全鏈條追溯法律制度:立法明確建立國家統一的食用農產品追溯信息平臺,制定并動態更新強制追溯的農產品目錄。法律應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(包括農戶合作組織)必須上傳關鍵信息(如產地、用藥、檢測、流向),并設定未履行的嚴厲罰則,實現來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。
- 健全科學統一的標準體系:在法律中強化標準制定的時效性、科學性與公開性要求。加速整合與更新質量安全標準,特別是針對新型農業投入品、環境污染物的限量標準。立法推動快檢方法標準的法律地位確認,為日常監管提供便捷工具。
- 創新針對小農戶的監管與服務模式:立法不應僅是“管”,更應體現“導”和“服”。建議在法律中確立“農戶信用管理體系”和“生產記錄鼓勵性規范”,通過掛鉤農業補貼、技術扶持、市場準入等激勵措施,引導小農戶規范生產。明確基層農業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職責,為其提供指導與服務賦權。
- 強化法律責任與多元共治:大幅提高對故意違法、造成嚴重后果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,并引入“行業禁入”等資格罰。完善民事公益訴訟與懲罰性賠償制度,降低消費者維權門檻。在法律中明確行業協會、消費者組織、媒體等在監督、風險交流中的法律地位與權利,構建社會共治的法律框架。
- 加強風險預防與應急管理的法律授權:立法應賦予監管機構更強的風險監測、評估與預警權力,并建立跨部門、跨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應急協同法律機制,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防控的轉變。
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。通過前瞻性、系統性的立法完善,彌補制度短板,強化法治權威,方能為我國食用農產品監管注入持久動力,真正守護好人民群眾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促進農業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與公共衛生水平的持續提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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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20 17:15:23